葛某某,男,1990年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某建工团体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安全总监。因涉嫌重大义务变乱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扣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覃某某,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四川省泸县某设备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因涉嫌重大义务变乱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扣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区域某后沙峪项目由某建工团体有限公司总承包,主体布局劳务分包方为四川省泸县某设备劳务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在贸易服无用房6段3-9楼梯的操纵领域上,劳务工人贾某(男,殁年54岁,河北人)举行打孔功课时,因操纵领域临边未设置防护栏,领域预留洞口未用盖板关闭,以致贾某不慎从操纵领域与脚手排挤隙间陨落,被操纵面下方钢筋扎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殒命。
葛某某作为总包公司安全主管,覃某某作为劳务分包公司安全员,均未及时推行安全搜检及整改义务,对变乱的发生负有义务。
葛某某经刑事传唤到案,覃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本案民事片面已和解并实行。
葛某某的辩白状师辩白称,因被害人在功课前喝酒,身材失调,加之操纵领域未关闭,导致变乱发生;葛某某作为安全负责人在变乱发生前就曾经提出过整改要求,且关照停息施工,做好整理,葛某某已尽到安全经管职责,不存在监管渎职;本变乱的发生在于,劳务公司在项目部不知情的环境下擅自放置工人施工;葛某某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也不存在主观罪恶,其不组成重大义务变乱罪。
北京市顺义区国民法院审理此案觉得:葛某某、覃建在生产、功课中违背相关安全经管的划定,于是发生重大伤亡变乱,致一人殒命,二人的行为均已组成重大义务变乱罪,依法应予惩办。
葛某某作为总包公司安全主管,对生产、功课具有经管职责,合乎重大义务变乱罪的主体要求,葛某某未能及时推行安全搜检职责、未及时催促劳务单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是变乱发生的缘故之一。
覃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或许照实供述犯法事实,系自首,依法能够从轻处罚。鉴于葛某某到案后能够或许照实供述犯法事实,志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已获补偿并显露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布缓刑。
法院一审讯决,葛某某犯重大义务变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覃某某犯重大义务变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